買20元早餐不小心滑倒!他手骨折「要求老闆賠償90萬」 店家喊被詐財「最後判決出爐」

天氣潮濕,男子吃早餐的時候滑倒在地,導致手因此骨折。事後男子向早餐店老闆索要賠償20萬(約新台幣90萬),然而店家卻認為是男子自己不小心導致的而拒絕賠償。雙方發生了爭執,店家認為男子只吃5元早餐(約新台幣22元),卻想拿這麼高額的賠償金,根本是想要訛一筆,最後該男只好把老闆告上了法庭。

事件回顧:

當時廣東非常潮濕,小李如往常一樣,早上6點半就起床,刷完牙洗完臉後,就來到了樓下的早餐店吃早餐。

當小李付款後,轉身準備離開,腳下突然有一股踏空的感覺,整個人摔倒在地,倒地的那一刻,小李明顯聽到咔嚓的聲音。

老闆趕緊把小李送去了醫院,經過醫院的檢查,人沒有性命危險,只是手臂出現了嚴重的骨折。就這樣小李為了配合治療,在醫院足足睡了兩個多月,期間工作也丟了,因為公司的業務需要人跟進,小李這種情況根本無法繼續工作。現在小李不僅要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,而且還沒有了工作收入,整個人陷入了經濟困難。

出院後,小李第一時間找到了店家,向店家索取20萬人民幣的賠償,老闆直呼小李是不是想訛人,吃一個5元早餐,卻要自己賠償20萬元。

小李據理力爭,表明這20萬不僅僅是對療費的賠償,更是對其失去工作的賠償。如果不是把手給摔骨折了,他現在每個月能拿到1萬(約4萬5新台幣)的工資。

老闆則認為這一切是小李自己不小心導致的,並聲稱每天那麼多人在自己的店裡進進出出,怎麼不見其他人摔倒?這可把小李給氣壞了,為了拿到賠償,於是把早餐店老闆告上了法庭。

(圖為示意圖:pinterest)

法律分析:

而根據中國法律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這個規定看,店鋪老闆沒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沒有清理地板的水漬,導致小李滑倒,所以需要承擔侵權責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:「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
小李作為成年人,在知道腳下有水漬的情況下,沒能小心行走,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
最後法院判定,早餐店老闆承擔主要責任,支付索賠金額的60%,剩下的40%由小李承擔。

(圖為示意圖:pinterest)

來源:toutia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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